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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2010年7月11日 评论已被关闭

[导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 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关于领导干 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 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 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 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 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 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 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 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 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 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 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 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 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 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 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 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 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 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 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 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 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 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原文来自:http://www.gov.cn/jrzg/2010-07/11/content_1651255.htm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2月24日 评论已被关闭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 以修订。

通知强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 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结 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 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 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 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 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 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 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原文】http://www.gov.cn/jrzg/2010-02/23/content_1539749.htm

中纪委监察部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

2009年10月29日 评论已被关闭

中央纪委监察部28日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举报网站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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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及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了举报网站。通过举 报网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了大量群众举报,发现了许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整理提供了一批高质量的重要信息。举报网站的开通,为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的渠道。但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举报网站建设中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域名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 题,影响了举报网站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统一规范全国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建设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各省(区、 市)举报网站规范了域名,提出了建设标准和开通运行的时间要求,并在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上建立了统一的访问入口页面。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继2008年 6月26日开通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88以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今后准备在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开通举报网 站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县级举报网站,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纪检监察网络举报体系。

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统一开通举报网站为契机,进一步拓宽信 访举报渠道,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继续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网站建设,提 高举报网站受理件的办理质量,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新华网 )

中纪委要求领导干部上报住房投资等情况

2009年9月19日 评论已被关闭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要求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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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009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9月19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18人,列席28人。中央纪委常委会主持了会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分析研究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全会审议通过了贺国强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报告。

    全会认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在应对国际国内重大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召开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会一致拥护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一致拥护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全会强调,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全面领会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理解执政党建设的基本经验,准确把握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扎实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全会要求,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文件,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推动十七届四中全会重大部署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按照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要求,协助党委抓好党的作风建设;按照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要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党的纪律,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保证和促进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全会指出,党的事业愈发展,党的建设愈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愈要抓得紧而又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纠正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心系群众、服务人民,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全会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深刻领会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保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以上内容转自:http://www.gov.cn/jrzg/2009-09/19/content_1421436.htm

漫画:新官上任三把火

2009年1月19日 评论已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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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标识首现南京

2009年1月1日 评论已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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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苞的一朵青莲,印象构图。一堇盎然,有如力透纸背的毛笔,又如直入云霄的正义之剑。5月下旬,廉政文化建设的自创标识“一品青莲”首现江苏南京。
  “‘一品青莲’,寄托了浦口人对廉政文化和廉洁精神的无限执着和追求,希望通过莲(廉)文化的浸润,使廉洁成为一种流淌的文化气韵,渗透到每一个党员干部的行为中,流淌于广大群众的心田里。”浦口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李好平告诉记者,千亩莲园-艺莲苑是浦口区所拥有的独特优势,在成功把艺莲苑打造成为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基础上,浦口区纪委、监察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坚持发挥教育的渗透力和生命力,深入挖掘莲花资源,全力实施莲(廉)花品牌战略,成功自主设计出莲(廉)花标识,将有形莲花升华为无形”廉“花,使廉洁之花香飘四季。
  标识的出台是浦口区纪委实施廉政文化建设品牌战略迈出的第一步,据悉,该区将全面推进莲(廉)花标识的宣传包装和推广,以其为主题,推出系列廉政文化实物,如印有莲(廉)花标识的办公用品、廉政文化户外公益宣传广告、电话语音提示等。同时,在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莲(廉)文化一系列重大活动以及网络建设中,莲(廉)花标识将“大展拳脚”,不断展现其影响力,形成全方位、立体的宣传教育模式,切实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于廉政文化标识首现南京,市纪委宣教室主任蒋蕴翔表示,“基层单位在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中,虽然都各具优势,但对本土文化的挖掘尚显不足,缺乏鲜明的个性和特色以及代表性的作品。莲(廉)花这一廉政文化标识的出现,是南京首次把商业领域的品牌战略引入廉政文化建设实践中,标志着基层廉政文化建设从粗放型向更深层次的精品路线转变。从此,廉政文化的魅力‘居高声更远’。”

廉政无小事

2007年2月19日 评论已被关闭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这是大家熟知的道理。假如,你行走在绿树成荫的大堤上,你停下脚来,于是你很不经意地看到了小小的蚂蚁,看到了他们的家门,你是否会想到,这看似无法穿透的小小黑洞会曲径通幽,抵达堤的另一边,洪水会在某次上涨之际,把这小小暗道当成一次肆虐的突破口,先是渗透,渗透,继而扩大,进而突破爆发。想到这儿,你肯定会惊慌失措起来,你再也无心欣赏堤上的白杨绿柳,立码作溜之乎也状。不过走出几步,你又觉着可笑,这可能吗?这小蚂蚁能把堤毁了?于是乎,心里又侥幸起来。

  某君家教极严,一日小儿拿回一蛋大西瓜。某君夺下来还上一通教训。其言凿凿、谆谆。小儿眼泪汪汪,对某君发誓,再也不敢了,再也不敢了。某君训儿用一论据:小时偷针,大了偷金。你现在是从小事做起,偷了个小西瓜,不值一文,偷着偷着,会不知足,会越偷越大,长大了可能就会偷银行。

  某君说话不无道理,这也是防微杜渐。可是,小时候偷针,大了就一定会偷金吗?想想,不尽然吧。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男孩时,谁敢说,没偷过人家的瓜果梨枣?扒过地瓜、偷过黄瓜,还摘过邻居家伸过墙头的红杏。别内疚。鲁迅还偷过别人的毛豆烧着吃呢。你犯的是和伟人一样的错误。不过这可能只是偶尔为之,后来就收手了,就是好同志了。但是如果因此而沾沾自喜,今天拿点儿,明天吃点儿,愈陷愈深,三岁看大,打小看老。小时偷针,大了偷金,也顺理成章了。

  有时候,正是因为不一定,才助长了人们的侥幸心理。比方说,那些贪污受贿者,被抓起来了,一审才知道,早在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就有这种行为了。第一次颤颤惊惊收了很少的一点儿,还紧张的一夜没睡好,可过了几天,没事。于是乎,胆子便大了起来,便认为,吃点、喝点,拿点,算不了什么。接着便有了再一、再二,后来,发展到了索贿,不给不办事,给了乱办事,到最后,必然是东窗事发,锒铛入狱。后悔了吧?来不及了,世上没卖后悔药的。

  廉如深山幽兰,不言自芳;贪如长堤蝼蚁,无孔不入。古人还说了,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要慎独,慎言,慎行。贪字头上一把刀,要洁身自好。我们的党为了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制定了各种规定制度,大力弘扬廉洁文化,目的是让廉洁勤政形成氛围,形成人们的自觉,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踏踏实实干事,干干净净做人,做到了,吃饭肯定香,睡觉肯定踏实。

来源:《安徽日报》

漫画:“礼尚往来”

2007年1月19日 评论已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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